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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凯与伍波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凯,伍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徐凯,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走马镇北镇村二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204271539。被执行人:伍波勇,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新关镇玉叶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0111000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凯与被执行人伍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凯于2017年10月25日已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应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