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方红、薛梅仙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薛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红,女,1977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淳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薛梅仙,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化县。2010年9月27日因赌博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2年4月12日因赌博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红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薛梅仙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红、薛梅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方红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化县池淮镇芹源村阳坂自然村自已家开的超市中,先后接受黄某、罗某、曾某1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约77685元,并将接受的投注分别上报给被告人薛梅仙、曾某2(刑拘在逃)、汪某1(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薛梅仙接受投注额约38000元。被告人方红从中赚取手续费约7000元,被告人薛梅仙获利约4357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薛梅仙主动到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方红、薛梅仙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梅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梅仙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方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方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薛梅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考虑对被告人方红、薛梅仙适用缓刑。被告人方红、薛梅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另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开化县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出具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同意对被告人方红、薛梅仙适用非监禁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方红、薛梅仙的供述,证人曾某1、黄某、罗某、汪某1、程某、余某、汪某2、蒋某、杨某、卢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笔记本账簿、收款收据、通话记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薛梅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梅仙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红、薛梅仙已退出全部的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红、薛梅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方红、薛梅仙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方红、薛梅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二、被告人薛梅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方红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薛梅仙违法所得人民币4357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扣押的笔录本账薄、收款收据,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庆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欢书 记 员 汪 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