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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9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福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福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926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微,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永,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31.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苏祥华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