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昊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昊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海泰物资有限公司,田岭根,吴春萍,刘杰,田领鸾,沙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51734-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东方不夜城15幢12层。法定代表人钱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国锦,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昊业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1634-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9291-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89号。法定代表人邵有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州市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5314-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新河村。法定代表人沙国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04532-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法定代表人田岭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海泰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81282-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法定代表人田岭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岭根,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吴春萍,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刘杰,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田领鸾,女,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沙国华,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昊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海泰物资有限公司、田岭根、吴春萍、刘杰、田岭鸾、沙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桂根审判员 孙广明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