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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胜卫与韩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卫,韩相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779号原告马胜卫,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韩相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卫与被告韩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马胜卫负担。审判员 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