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胜卫与韩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卫,韩相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779号原告马胜卫,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韩相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卫与被告韩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马胜卫负担。审判员 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