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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于金、黄崇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于金,黄崇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于金,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被执行人黄崇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于金与被执行人黄崇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申请人张于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