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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淑媛与被执行人宋丽江、王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媛,宋丽江,王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媛,女,1953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丽江,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启香,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媛与被执行人宋丽江、王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