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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茂翔、梁春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翔,梁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65号申请人:刘茂翔,女,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梁春利,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刘茂翔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茂翔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3号楼2306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茂翔所有的位于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3号楼2306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