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明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36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周明伟,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住成都市温江区。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刘某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8月5日7时53分,被告人周明伟驾驶号牌为川A××××ד吉利”牌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长安路“长安盛景”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车辆与前方斑马线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的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周明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明伟主动投案,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辩护人:芦雯,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自首,系过失性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周明伟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系初犯,自首,系过失性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明伟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周明伟不宜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明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