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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27号罪犯陈飞,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8306.68元和3896.29元。六被告对赔偿总额244418.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780分,6次表扬。2017年7月24日分别向本院执行民事赔偿3896.29元、18306.69元(票号01015856、01015855),其个人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监狱建议将罪犯陈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