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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8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宏贵、谢宏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宏贵,谢宏斌,谢宏富,谢宏发,谢宏友,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8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谢宏贵。申请执行人:谢宏斌。申请执行人:谢宏富。申请执行人:谢宏发。申请执行人:谢宏友。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法定代表人:林剑鹏,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宏贵、谢宏斌、谢宏富、谢宏发、谢宏友与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依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28民初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