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行赔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谢涛、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涛,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行赔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涛,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宋尚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虎(特别授权),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敬(特别授权),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涛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行赔初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静梅审 判 员 吴 岚审 判 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娜娜书 记 员 支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