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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纪某1、纪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纪某1,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纪某1,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纪某2,女,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纪某1、纪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本院书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邓某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199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