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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40号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临空工业园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冯维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