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审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磁县国土资源局、辛金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国土资源局,辛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298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辛金元,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6)2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本院提交有关必须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