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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189号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5966141N。法定代表人:倪凯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俊明,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