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晋与宋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宋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晋,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小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晋与被执行人宋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小女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