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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与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翟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218号原告:韩某甲,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韩某甲之子。被告:翟某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胡铁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