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与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翟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218号原告:韩某甲,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韩某甲之子。被告:翟某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胡铁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