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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4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小风申请执行苗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风,苗飞,乔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风,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苗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乔红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杨小风与被执行人苗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7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乔红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