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三明与唐玉涛、王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三明,唐玉涛,王琪,潘七发,潘华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222号原告:潘三明,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余,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玉涛,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王琪,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七发,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潘华长,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269Q。负责人:张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睿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潘三明与被告唐玉涛、王琪、潘七发、潘华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玉涛、潘七发、人民财保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8790.78元;2、被告人民财保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王琪对被告唐玉涛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潘华长对被告潘七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18时10分许,被告潘七发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潘三明)沿赣州市章贡区九曲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文武坝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文武坝路由东向西行驶由唐玉涛驾驶的赣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潘七发、潘三明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起诉时评残时机尚不成熟。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尚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其赔偿费用无法确定,诉讼请求尚不明确,起诉时机尚不成熟,应待伤残鉴定时机成熟时才能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退还原告潘三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