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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启坤与王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坤,王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63号原告:李启坤,男,出生于1964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王洪贵,男,出生于1968年9月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李启坤与被告王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启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计5360元,由原告李启坤负担。审 判 长  王和川审 判 员  黄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利江书 记 员  王家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