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陆佃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佃友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佃友,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佃友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更”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以灌检诉撤诉[2017]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陆佃友的起诉。本院认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陆佃友的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陆佃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