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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舒纯宗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纯宗,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舒纯宗,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李诗龙,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红,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法定代表人杨景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黔042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返还给申请人舒纯宗订金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9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054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所开的账户内没有存款,且大部分账户均被法院冻结和出现负值及可用余额为零。3、2017年3月28日,本院委托普定县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普定县是否有固定资产,经查为无。4、2017年5月16日本院以(2017)黔0422执恢17号委托调查函委托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今受托法院未予回函。5、2017年7月12日,本院又以(2017)黔0422执恢17号催办函通过法院执行平台委托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今受托法院未予回函。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舒纯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红进行释明。2017年9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苏纯宗进行书面释明,但被其拒绝签收(转退局为:沿滩邮政支局)。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