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某1与丁某2、丁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丁某2,丁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064号原告:丁某1,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丁某2,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刚,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3,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丁某2诉被告丁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1、丁某2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1、丁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1、丁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丁某1、丁某2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