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云治与李荣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治,李荣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685号原告:李云治,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被告:李荣习,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治与被告李荣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云治自愿与被告李荣习进行协商,原告李云治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治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许撤诉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治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云治承担。审判员 谭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