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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书凡与刘鹏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凡,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6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凡。被执行人刘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书凡与被执行人刘鹏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13民初118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刘鹏名下交通银行(账号:X)账户,冻结余额不足保全数额(详见冻结回执单)。措施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委托冻结系统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出冻结刘鹏在中国银行郑州市金水区新通桥支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69号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朱超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