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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敏萍、汤允如与戴金玉、戴丽琴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敏萍,汤允如,戴金玉,戴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常敏萍,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汤允如,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戴金玉,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戴丽琴,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常敏萍、汤允如与二审被上诉人戴金玉、戴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妍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