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钦伟与尚光新、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钦伟,尚光新,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213号之一原告:沈钦伟,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尚光新,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发区三号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30676811N。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号鑫源国际大厦。统���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687100767。法定代表人:孙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强,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司员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656号东海花园1号楼3单元1-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4823138E。法定代表人:夏志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肖,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公司员工。原告沈钦伟与被告尚光新、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沈钦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尚光新、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钦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光新、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钦伟撤回对被告尚光新、临邑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