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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朴勇臣与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勇臣,李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朴勇臣,男,1982年1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李金福,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本院在执行朴勇臣申请执行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朴勇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956.00元、执行费28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李金福未按执行通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朴勇臣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李金福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李金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4735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依法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福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立案已超三个月,申请执行人朴勇臣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