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现业与姬同兴、姬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业,姬同兴,姬春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850号申请人王现业。被执行人姬同兴。被执行人姬春岭。关于王现业申请执行姬同兴、姬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浮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