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范芷瑜与陈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芷瑜,陈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391号原告:范芷瑜,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桓,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范芷瑜与被告陈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范芷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芷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受理。(二)对辖权有异议的。(三)驳起诉。(四)财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或者终结诉讼。(七)补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或者终结执行。(九)不执行仲裁裁决。(十)不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