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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康永刚、平阴县孝直镇后洼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康永刚,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平阴县孝直镇后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后洼村。法定代表人展恩忠,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康永刚与平阴县孝直镇后洼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7)鲁01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