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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波与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蒋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275号原告:王波,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刚,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波与被告蒋刚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吴 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