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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异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宇宏、张启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宏,张启艳,王桂芹,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宏,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被执行人:张启艳,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第三人:王桂芹,女,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第三人:张健,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宏与被执行人张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桂芹、张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村委证明及公证书予以证实。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宏宇于2017年8月17日死亡,第三人王桂芹、张健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执行人生前亦无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院认为,第三人王桂芹、张健取得该债权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张桂芹、张健为(2015)桓执字第138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