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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高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990号原告:程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某,男,成年,住濮阳县。被告:高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高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