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高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990号原告:程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某,男,成年,住濮阳县。被告:高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高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