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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檀勇辰与孙占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勇辰,孙占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1295号原告:檀勇辰,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任县。被告:孙占峰,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任县。檀勇辰与孙占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檀勇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檀勇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檀勇辰负担。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