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同孝昌与赵宝增、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孝昌,赵宝增,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同孝昌,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5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宝增,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6日,安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夏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三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赵宝增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同孝昌申请执行赵宝增、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宝增、夏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55000元。经本院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