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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20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7号楼606。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玉宸,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城区遂州中路30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国臣,男,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一审第三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仅作办公)。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董事长。为头代理人:郑国臣,男,深圳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581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国红审 判 员 周丽婷审 判 员 刘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阳书 记 员 隗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