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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周某1与中山市东区北大培文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中山市东区北大培文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851号原告:周某1,男,201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中山市东区北大培文幼儿园,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二妹。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江,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北大培文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孙婉霞谭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