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80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蕾与黄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蕾,黄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0639号原告:曲蕾,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清,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曲蕾诉被告黄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曲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