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超与慈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慈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1382号原告:孙超,男,住彭泽县。被告:慈龙凤,女,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超诉被告慈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260000元,在2011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以被告园区厂房担保,利息按银行计算,归还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被告辩称:一、从程序上来看,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二、从实体上来看,原告也应证明借款实际支付,且本案借款金额较大,原告应提交银行流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孙超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以本人园区厂房担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归还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前”。到期后被告仅于2013年8月份通过银行转帐给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8月份以后至起诉前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被告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春翔人民陪审员 刘江林人民陪审员 时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