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毛志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696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志彬,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汤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志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毛志彬酒后驾驶豫E×××××号灰色北京牌面包车,沿汤阴县铁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盛世王朝KTV大院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毛志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为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志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毛志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毛志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志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