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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与辛吉乐电信���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辛吉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民初156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负责人:张多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辉。被告:辛吉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通信公司陈旗分公司与被告辛吉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络通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辛吉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络通信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通信话费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名下使用的XX联通号码拖欠话费100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未��付。被告辛吉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接收通信服务后拖欠通信话费的事实存在,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交纳产生的通信话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履行给付通信话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通信话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通信话费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辛吉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葆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