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阳县拉拉足浴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阳县拉拉足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1180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植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阳县拉拉足浴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经营者方绪远,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某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2项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平阳县拉拉足浴店缴纳罚款人民币38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平某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平阳县拉拉足浴店警告及罚款人民币38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9月29日,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平阳县拉拉足浴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缴纳罚款人民币38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平卫公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2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