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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丘敏兴与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八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敏兴,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八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341号原告:丘敏兴,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林小灵,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代表人:廖振明,职务:组长。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法定代表人:游马金水,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丘敏兴与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第八村民小组、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丘敏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丘敏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敏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3元,由丘敏兴负担。审判员  丘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复亮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