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亚君傅显渝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唐亚君,傅显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2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鸣,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唐亚君,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2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傅显渝,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09年5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鸣、唐亚君、傅显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鸣、唐亚君、傅显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显渝在明知雷鸣、唐亚君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3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1单元**房间里介绍向颖(音,在逃)为唐亚君、雷鸣以86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代购海洛因20克。被告人唐亚君于2017年2月16日19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1单元**其住所内,将一小包净重0.4克海洛因贩卖给傅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凌晨,唐亚君带领公安人员在本市渝中区捍卫路路边将被告人雷鸣抓获,并查获雷鸣随身携带的二小包净重9.63克海洛因。同年5月4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本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将被告人傅显渝抓获。被告人唐亚君、傅显渝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亚君、雷鸣、傅显渝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称量、提取、封存笔录等证据以证明指控唐亚君、雷鸣、傅显渝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雷鸣、唐亚君、傅显渝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唐亚君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傅显渝系毒品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2017年2月13日购买的20克海洛因系唐亚君所有,从其身上搜出的9.63克毒品系唐亚君的,自己为唐亚君保管。被告人唐亚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0.4克海洛因和明知购进20克海洛因用于贩卖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购买的20克海洛因是雷鸣所有,自己在雷鸣安排下贩卖毒品,不应对上述20克承担责任。被告人傅显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雷鸣、唐亚君共谋购进毒品用于贩卖,后由雷鸣联系被告人傅显渝,告知傅显渝欲购进20克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并请求为其联系卖毒人,傅显渝遂为其介绍卖毒人向颖。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傅显渝在重庆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1单元**房间介绍雷鸣、唐亚君以8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向颖购买海洛因20克。2017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唐亚君在本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1单元**其住所内,将一小包净重0.4克海洛因贩卖给傅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凌晨,唐亚君带领公安人员在本市渝中区捍卫路路边将被告人雷鸣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二小包净重9.63克海洛因。同年5月4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本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将被告人傅显渝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物证毒品照片,书证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上网追逃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侦查借款单、侦查借款情况说明、毒资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天平合格证明、银行明细清单凭证、毒品送检提取消耗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收缴毒品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见证人情况说明、案件光盘情况说明,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鸣、唐亚君、傅显渝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鸣、唐亚君伙同购进海洛因用于贩卖20克,并将0.4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傅显渝明知他人购进毒品用于贩卖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雷鸣、唐亚君关于所购进20克海洛因不是自己的辩解理由,经查,雷鸣、唐亚君共谋购进海洛因用于贩卖,到现场与卖毒人进行交易,且购进毒品后将其中一部分贩卖给他人,故二被告人均应对所购进的毒品承担责任,对上述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傅显渝在居间介绍过程中对毒品交易起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傅显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亚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法律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二、被告人唐亚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三、被告人傅显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文琼人民陪审员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