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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玲微与张建双、陈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微,张建双,陈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095号原告:林玲微,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张建双,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乐丰,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林玲微与被告张建双、陈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1999年2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建双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借款后,张建双未偿付原告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双、陈乐丰应共同偿付原告林玲微借款本金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方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陈晓洁?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