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家庆诉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庆,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庆,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东路432号。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上诉人张家庆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1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家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特殊工种认定一事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特殊工种的认定是否认定或者能否认定均涉及到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切身合法利益。张家庆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原系上海XX厂员工,该厂于1996年间重组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1980年10月至1985年12月期间,其在上海XX厂生产部门的熔炼组工作,白天在炉前工岗位上工作,晚上加班工作内容则为黄金冶炼和提纯;2015年5月间,徐汇区社保中心认定其在熔炼组炉前工这一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了5年零3个月;由于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其上述时间段亦同时在黄金冶炼和提纯这一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的事实未予如实申报,徐汇区社保中心因此未认定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同时从事两项有毒有害的工种。其为此信访至有关部门,被有关部门要求其补充递交工作内容为稀有金属冶炼工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其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未获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为其补交工作内容为稀有金属冶炼工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原审审查后认为,《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特殊工种时向有关社保中心递交的,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申报特殊工种,亦即是否应当为劳动者向社保中心递交《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而系社保中心的职能;张家庆如果认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应为其递交工作内容为稀有金属冶炼工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理应直接向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主张,如果该司应为而不为则可向职能部门即徐汇区社保中心反映,如何处理则由徐汇区社保中心决定。据此裁定驳回张家庆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上诉人之诉请事项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