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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蒲春才诉付兴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春才,付兴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120号原告:蒲春才,男,生于1957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付兴梅,女,生于1989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春才与被告付兴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以需要并案起诉商业险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春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