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黎辉与麻丽轶、史少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辉,麻丽轶,史少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661号原告杨黎辉,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麻丽轶,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史少丹,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杨黎辉与被告麻丽轶、史少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史少丹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史少丹现在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史少丹地址查找不到该被告,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珠